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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贾桂花诉电影制片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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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 16: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析贾桂花诉电影制片厂案的现象

摘要:法律的作用便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但是,并非是以法典上的白纸黑字与发生事实进行配对,每一宗案件都具有每一宗案件的独特性。法律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法制保护每一个善意,无过失,无过错的当事人。法律只是实施保护的参考。其次,当权利产生冲突,利益关系无法调解时。须综合考虑诸多影响取其轻者。在不损害当事人人身权的情况下将利益最大化,物尽其用。
正文:首先,我们要分析贾桂花的诉讼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当事人主观的善意与否对案件性质影响极大,本案是开国以后第一起因拍摄电影而引发的肖像权案。社会关注度大。影响范围广,极易引起社会风向变动。所以必须严格查实案件具体情况。
如果当事人的主观上是善意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肖像权,积极响应国家法治的号召,维护法制秩序,这种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能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其行为是值得宣扬的。但是,双方的权益产生了冲突,北京电影学院青年制片厂的摄制权与贾桂花的肖像权之间该如何做出判决。《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由此条我们不难看出,贾桂花提起诉讼是有相关的依据的。但是,就像我们前面所说的一样,每一宗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我们分析一下,电影制片厂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拍摄呢?
首先,贾桂花在电影中的形象不附带任何广告属性,也不附带任何利益相关属性,不具备单独的商业价值。使用贾桂花肖像权,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电影中,贾桂花有4秒的形象定格,但是从影片中可以看到,制片方无论是在主观意愿还是客观事实上都没有污化贾桂花的形象,也没有渲染贾桂花任何不完善之处。故此,北京电影学院青年制片厂对贾桂花的人身权利并不构成侵犯。
其次,北京电影学院青年制片厂的电影《秋菊打官司》是一部以纪实为目的的法制宣传片电影附带着相当的社会价值意义,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其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方面所具有的功效在法律上大于其商业价值。在这里极易产生一个疑问,我们如何判断,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的价值是否大于其商业价值。综合影片分析,这是一部以纪实为目的的法制宣传片。在价值判断中,法律要倡导良善的价值。所以我们认为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价值大于其商业价值。就像我冒充有钱人,找女朋友未作出任何承诺并发生性关系,事后女孩发现我没钱,去法院告我强奸。他能告赢我吗?吿不赢的,有钱和发生性关系是高概率吗?不是。虽然在现实中有钱和找到女朋友并发生关系的概率,我们无法确定。但是在价值判断中,法律倡导良善的价值,良善的价值观要求我们从心向善。所以我们不会因为一个人有钱,就愿意与其发生关系,所以法律认为她是自愿的。法律要听从民众的呼声,但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在确定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价值大于其商业价值后,我们再来看,该影片是服务于广大社会群体,乃至国际社会群体。这是一个以公共利益作为背景的权利。而贾桂花在公众场合从事个体经营事业,其所代表的是以私人利益为背景的权益。当以公共利益为背景的权益与以私人利益为背景的权益发生冲突时,一般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另一方面贾桂花身处社会公共环境中,身份明确,形象公开。所以按照一般评价标准衡量,不足以给贾桂花造成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是非善意的,其也能依据《民法通则》进行诉讼,但是如果死抓住这个法条不放的话。本案为开国以来第一起因为拍电影引起的肖像权案,其应具有指导性意义,优秀的法官往往在疑难案件中将法理与自由裁量权相结合去发掘个案的正义,并拓展正义的疆域形成判例,促生新的法理。还是那句话,法条只是工具,只是实施保护的参考,是剑。
法理便是这把剑的铸造图纸。如何打造好这把宝剑,将这把剑打造成什么样,由法理决定。同时法理也是一种精神,一种方法,一种信念。当剑锋不够所指,这种精神便会化作力量。是法理保证着法律不会成为敲诈者的勒索工具。每一桩案件我们要看到的,不仅是哪一些法条,不仅仅是最终的一纸判决。我们应该看到的还有我们该如何去思考法律,我们应该去思考“法”而不是看法条。法理不是为案件提供答案而存在的,它让人们知道如何去思考法律问题,去思考构建起法律殿堂的支柱在哪里,是否需要修缮,是否需要改变。他是一种方法,思想的方法。同时法理也是现实生活的结晶,像是一种植根与历史长河中的一棵大树,从历史中汲取营养,不断成长庇护着树下的河流。在中国,这棵巨树吸取的养分便是古中国法制理念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中不断地吸取营养精华,不断地发展创新。帮助我们树立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律观。我们在这条河流中,在这片树荫下。就应该体会,理解,熟悉现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树立法制理念,弘扬法治精神。首先做好中国的法律人。
结语:我们往往看一件事情更看重结果,但是过程也很重要,不同的路都可以通向终点,但沿途的风景却大不相同。从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去探究,去进行法理上的思考,思考从具体问题中折射出的普遍性的意蕴。成文的法律约束的是人的行为,无法控制一个人的主观:惩戒的目的是改变一个人,一种现象。而不是单纯的惩戒一个人。所以法律不会成为卑鄙者的通行证,也不会成为高尚者的墓志铭。
我们要从本能上畏惧法律,从生活中感受法治,在思想上体悟法理。
参考文献
《法理学》第五版  张文显主编
《侵权责任法》程啸
(贾桂花案例剖析)豆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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